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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否双得

2025-06-29 01:38 来源:网络 点击:

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否双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很多人。笔者结合实操经验对此进行简单介绍,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况。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怀孕或分娩的女性劳动者基于一定的给付,包括医疗照顾和物质补偿等。

适应对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需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

现在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变得非常简单,笔者所在地区只要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填写《生育待遇申请表》提交社保医疗保险处即可。

2、关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劳动者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是直接汇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账户。

产假工资是职工在产期,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的。

3、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其实是一回事。

生育津贴是一次性汇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账户,且自申报到汇入公司账户的周期要比职工产期长,这样职工在生产期间就没有收入了,所以就规定在产期中间,由公司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待遇继续为其发放工资即产假工资。

按照这个理解,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当事职工应该只领取一份即单位为职工发放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补给单位生育津贴。但有些单位在产期为职工发放工资以外,也会将汇入单位账户的生育津贴也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如果职工只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中的一份,那么生育津贴是根据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的,而产假工资是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待遇进行发放的,这就存在三种情况情况:

1、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当事职工的工资,例如单位月职工平均工资是2000,那么生育津贴按2000计发,当事职工工资为3000,产假工资就按3000计发,便于计算产假设为4个月,生育津贴总额为8000,产假工资总额为12000;

2、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当事职工的工资,例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当事职工工资为2000,产假同样设为4个月,生育津贴总额为12000,产假工资总额为8000;

3、生育津贴标准等于当事职工的工资;

很显然第三种情况没有争议,而前两种情况就有争议了。

针对1、2两种情况的争议,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笔者所在地区的实操是这样的即生育津贴低于当事职工工资,比如生育津贴8000,当事职工工资12000,单位不可以让当事职工返还多发的4000;生育津贴高于当事职工工资,比如生育津贴12000,当事职工工资8000,用人单位要将多出的4000,支付给当事职工。

感谢楼主的提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根据通知,在发放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用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其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不排除福利优渥的公司,会同时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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